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熟人买东西,有时忘带钱,赊赊账只要讲诚信及时归还也能理解。但若打着赊账的幌子实施诈骗,那可要自食恶果了!在海宁,就有一男子打着赊账的幌子实施诈骗,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刑 。
葛先生在海宁某小区内经营着一家超市已经许多年了,同在小区居住的朱某时不时在葛先生店里消费,一来二去两人便熟了起来。
今年2月,朱某称自己所在的公司接待客户需要大量的烟酒,询问葛先生是否可以先供货、后付款,最晚半个月就可以结账,并提供了公司的开票信息。
考虑到朱某妻子就是自己的邻居,同时出于对朱某的信任,葛先生同意朱某从店里拿走了数十条香烟,并开具了发票。
此后,朱某隔三岔五便到超市进行“采购”,共赊账购得利群等品牌高档香烟数十条,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数十瓶及张裕窖藏红酒等物,共计价值27.9万余元。
眼看朱某的赊账金额越来越多,面对葛先生的催促,朱某一直以“领导审批、财务审核”为由拖欠货款。
起了疑心的葛先生来到朱某家中询问情况,从朱某妻子一家口中得知,原来朱某已经离婚,不仅早已在公司离职,还在外面欠了许多债。
大惊之下,葛先生连忙报了警。
案发后,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原来,朱某用赊账的方式从葛先生的超市骗取烟酒后又出售给他人,赃款已经被其挥霍。
除了葛先生外,朱某还在去年10月谎称要购买“手机”,以钱不够为由,向公司的同事吴某骗取“借款”1.8万余元,至今未归还。
海宁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9.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做生意时一定要本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钱货两清才是生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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