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记者葛利利 通讯员甘仕友)有出租房屋的、出租车辆的,你听说过出租微信号吗?近日,通山籍男子小郑就以40元/天的价格出租了自己的微信号,可惜他最终等来的不是大笔的钱,而是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咸安警方刑事拘留。
近期,小郑在家里上网时,经朋友介绍了解到可以租借微信,40元一天,每天日结。“自己不用干任何事,每天就可以获利40元。”小郑一听就心动了,便让朋友帮忙牵线,加了一个自称“珍珍”的人,将自己的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告诉对方,将微信号电脑端供给对方操作(手机端依旧自己使用)。与此同时,还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对方用于每天收租费。
此后一个多月时间里,对方在电脑端登录小郑的微信号,在多个微信群聊中发布虚假的宝妈兼职类招聘信息。在手机微信上,小郑看到对方与好友的聊天内容,发现这些兼职信息。期间,小郑的微信还曾被冻结2次,但因自己每晚都会准时收到对方转的40元报酬,小郑就没有进行阻止,还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对微信解封后,继续出租给“珍珍”使用。
直到被咸安公安分局十好桥派出所民警找到,小郑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微信号涉及一起诈骗案件,受害人被骗5万余元。目前,小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咸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醒广大群众,应增强个人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将自己微信、QQ 号、身份信息、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防止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终将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