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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别墅中介报价800万事后得知原价750万

原来是中介豪吞50万差价买家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解除后还需要付中介费吗?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经某房屋中介公司(简称: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王某夫妻与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冯某以800万的价格购买王某夫妻名下别墅。后冯某无意中从王某夫妻处得知,其放盘价格为750万元,差额50万元系中介自行收取。冯某因此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向王某夫妇提出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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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得知后,说服王某夫妻以冯某未依约付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冯某支付违约金80万元。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解除,驳回了支付违约金80万的请求。

与此同时,中介公司也以冯某未依约支付中介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支付中介费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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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经查明,从冯某与王某的微信及电话沟通中可以看出,中介公司作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方,存在自行加价50万元出售房屋给冯某,从而赚取相关差价的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有违作为地产中介服务方的行业规定,并违反了相关职业操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公司无权向冯某主张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咨询或买卖代理费及相应的违约金,遂驳回中介公司提出的中介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产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刘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产中介从事中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向买卖双方披露有关交易信息,促成交易,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践中,存在少数不良中介机构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及需要通过中介沟通的机会,对买方虚抬交易价格,对卖方则故意压低交易价格,以达到赚取房价差额利益的现象,即俗称“吃差价”的行为。这实质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获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有违中介行为规范,亦有损消费者权益,更不利于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即使在中介机构与卖家约定将超出指定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中介服务费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亦应如实向买家披露相关信息,并取得买家同意,不应刻意隐瞒。否则买家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中介费。卖方也不应为急于售房而配合中介违规“吃差价”行为,否则不仅“欲速则不达”,还可能因此卷入诉讼纠纷,增加了时间及金钱成本。

为防范“黑中介”,法院建议:

首选大型正规中介公司,毕竟“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均应多方了解市场行情,可自行前往房产现场向周边居民或中介机构了解市场价格,亦可通过上网查找相关信息的方式来了解更多市场真实信息,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均应对房屋价值有基本的认知。

正式签约时,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务必到场协商,公平、公开、公正进行交易。如若权利人因故未能到场的,亦应出具依法合规的委托书以供他方审核。

在看房到签约的过程中,需注意保留相关录音、录像或微信聊天、短信沟通资料,以便应对可能发生的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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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刘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