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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收微信号平台靠谱吗(有没有收微信号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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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号加我,100元/天”

“日结,加我长期有效”

微信账号还能出租?

真有这种稳赚不赔的好事吗?

殊不知

你以为喜提新的“赚钱”方式

其实可能涉嫌犯罪

来看一起案件

?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个人微信账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账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郭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出租自己名下的微信账号,以牟取非法利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租赁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卡,通过虚假博彩、贷款、炒股等平台,引诱被害人转账,然后以微信支付方式转移诈骗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郭某等4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

出租微信风险重重

随便搜一搜就会发现,社交平台上租购微信的广告并不少。发布者在网上给出一天几十元到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报价,成功让部分用户将微信帐号密码拱手相让。但租微信号,本身就是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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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在朋友圈发布收购微信帐号、微信群的虚假广告。

有“租号”需求的不是违法犯罪团伙,就是想打“擦边球”的灰产组织。他们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美其名曰是“短期租借”,其实就是变相盗号,哄骗用户自己交出帐号、密码,再理所当然地将这些帐号挪作他用。而向这些人开放帐号使用权的结果就是,用户的帐号后期可能会被盗用,直接损害自身及亲友的切身利益,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网络黑灰产的运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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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租帐号后被冒用身份,导致微信朋友被骗。

一方面,帐号使用权的离手,意味着用户的隐私也将脱离防护。一旦同意对方登录自己的帐号,用户之后的对话内容都可能被截取。个人隐私由此泄露,一些敏感内容甚至会被大幅传播或放在线上黑市出售。

另一方面,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好友对用户帐号出租并不知情,因此用户的身份极有可能被冒用。像假扮号主身份向好友借钱、申请借贷、骚扰朋友或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诈等情况都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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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案例中帐号出租后被冒用身份,向好友借钱。

有的“租号”套路更深,不但许诺“费用日结、不干扰用户正常生活”,而且用户也无需提供帐号密码,可以直接扫码登录。整套说辞看上去朴实无害,但是在帐号外租期间,这类团伙却背地里用租来的帐号完成垃圾营销、招嫖和散播不良信息等恶意行为,危害网络环境。

不仅如此,由于普通用户的实名帐号拥有支付功能,而且一般没有异常交易记录,因此很容易被不法团伙盯上,用来拆分、“洗白”他们手上的赃款,逃避监管部门和警方的监控、追踪。而一旦用户出租的微信被卷入“洗钱”风浪,他们的帐号也将不再“清白”。

租售微信号不但违约而且违法

首先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规定,微信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用户仅拥有微信账号的使用权。用户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或者买卖,则违反双方间的协议,租赁双方或者买卖双方应对微信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租售微信号还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微信账号均需实名注册,其中包含注册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等,这些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微信账号用户无权租售微信账号,违法租售微信账号行为将可能损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另外,《网络安全法》已明确网络实名制,用户租售微信号的行为相当于将自己的身份证借出,等同于放任他人利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干坏事,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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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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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提醒

不要存侥幸心理,认为微信账号是自己的就可以“任性”,自己仅仅是贩卖个人信息、出售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等获利,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会触犯法律。其实,这些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在此,提醒大家以案为鉴,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为蝇头小利出卖个人信息,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身份信息及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安全中心、检察日报正义网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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