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视频显示,吴先生(穿紫衣者)阻止张某上车,张某挥舞手杖剑
“他上我这来钓鱼,属于强拿强要,他拿手杖剑砍我,但公安机关对他的这个行为没有认定。”
12月3日,辽宁省朝阳市吴先生(化名)拿到喀左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后,一肚子郁闷,警方认为他应按法定程序向朝阳市法院提出。
“已经经过一审、二审,现在这已经是最终判决了,朝阳市中院认为公安程序违法,但把对我的行政处罚还是没撤。”吴先生已决定向辽宁省高院继续申诉。
>>>规定鱼获不得带走
“他抢着拿到车上,我要我的鱼才动的手”
47岁吴先生在朝阳市喀左县经营垂钓园,2020年5月1日开园第一天就和钓友的朋友57岁张某发生冲突。
“我是开垂钓园的,组织人来钓鱼,他认识这个钓友,但我们垂钓园有规定,钓上来的鱼一律回收,不得带走,这个告示在群里发了。”
吴先生提供的渔汛显示,垂钓园2020年5月1日首场开杆,投放营口原坑鲤鱼1300斤,原塘鱼2000多斤,微信报名,鱼塘规则中明确约定,鱼获不得带走。
吴先生回忆,“他早上9点多开着一辆黑色的SUV来到我的垂钓园,他认识一个钓鱼的,他向人家要鱼,我当时就没让他拿鱼,我说不能拿走,可以3块钱一斤回收,我可以这样卖给你,但硬要拿走就不行,但他硬问这个钓友要了一条三四斤左右的鲤鱼,强行拿走。”
吴先生表示,他追上去劝阻,双方由争执到冲突。“我们交手时,当时鱼已经让他抢着拿到他的车上去了,我要我的鱼时,才动的手。”
>>>监控显示举剑追砍
“他举剑砍我头,我用胳膊挡右臂被砍伤”
监控视频显示,发生冲突后张某举剑一路追砍吴先生
吴先生描述双方冲突的细节,称张某随身携带的一根手杖很快变成一把剑。
“我们俩干起来了,他手里拿着它,他把这把剑已经抽开了,它是一把手杖剑,他拧上之后是一根手杖。我跑出四五十米远,他把这把剑就拔出来了,他拿这个打我,我的肩膀、胳膊都打烂了。”
吴先生提供的垂钓园现场监控视频证据显示,上午9点25分,吴先生阻止张某上车,发生冲突后张某举剑追砍吴先生,“穿紫色衣服的是我,这口子是剑砍的。”
吴先生表示,这把手杖剑约有1米,“它完全可以致人死亡,他举剑要砍我的头部,我用胳膊挡,右臂被砍伤。”
吴先生右臂被手杖剑砍出很深的伤口
吴先生认为这样的手杖剑可以致人死亡(网络图片)
吴先生承认双方都互致对方受伤,“他也受伤,我也受伤,我花了不到2000,他花了2000来块钱,他是脑袋出血了,肋骨骨折一根,我胳膊被砍烂了,肩膀上被他的手杖剑抡得打伤。”
>>>被拘罚款各打五十大板
不服处罚“他带手杖剑来砸场子强拿硬要”
事发后吴先生打110报警,吴先生认为喀左县公安局南哨派出所民警的处罚不公平,他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我们俩干仗了,公安局处罚我,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对他也是这样,各打五十大板,要不我不服呢。”
吴先生称,双方在一年前就曾发生过节。“2019年5月1号开业当天,我和他骂过,这个在警方卷宗笔录里都有说明,我们俩在2019年就发生过言语冲突。2020年5月1号我的垂钓园开园,他还来强拿硬要,我不可能给他,当天他带着一把手杖剑前来,相当于到我这里砸场子,他是有预谋来的,但公安机关对这就没认定。”
>>>并非见面单方殴打
“抢鱼涉嫌抢劫没认定 应该构成刑事责任”
吴先生表示:“按理说当时是我们俩同时动的手,当时鱼已经让他抢着拿走了,我们交手是因为我要我的鱼,就是我要我的鱼时动的手,它有个过程,不是说我们俩上来见面就打,事情起因公安也没调查清楚。”
吴先生认为张某应该为抢鱼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不是我单方地打了他,我的鱼3块钱一斤,硬拿肯定不行,因为他在我这里抢鱼,造成我被逼无奈,我的财产受到了不法侵害,他的行为涉嫌抢劫,应该构成刑事责任了,我给警方做笔录也说了这一点,但是警方就不这么立案,公安机关对他的这个行为没有认定。”
吴先生也咨询了法律人士,《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无奈起诉公安局
法院认为警方程序违法但行政处罚不撤销
“但是南哨派出所就是认定我殴打他人,给我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1月,吴先生无奈之下向朝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2021年3月我把县公安局起诉到县法院,张某被列为第三人,法院认为缺证据链,没有法医鉴定结果,就给我定了拘留和罚款。还有办案拖期问题,我们是5月1号发生的事,警方12月17号才结案,法院认为警方程序违法,但法院对我的行政处罚判定不予撤销。”
吴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我又上诉到朝阳市中院,中院判定将朝阳市公安局的复议撤了,说复议机关没有考虑到程序问题,再次认为警方程序违法,但对我的处罚还是没撤。”
>>>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只能向省高院申诉”
“我起诉县公安局时,他是第三人,朝阳中院都把朝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撤销了,都知道警方程序违法了,但县公安局对我的行政处罚就是不撤。”
吴先生也查了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经过一审、二审,现在这已经是最终判决了,法院只是认定警方程序违法,但对我的行政处罚没有撤。”
吴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了,我现在只能申诉了,我把申诉材料已经写好,我准备把它递交给辽宁省高院。”
>>>对方接受原审判决
头部受伤肋骨打断“他说他拿鱼回去炖着吃”
12月3日,华商报记者多次联系张某未果。吴先生证实:“他也做了笔录,他说他拿鱼回去炖着吃。”
朝阳中院行政判决书显示,1962年4月出生的张某,经喀左县中心医院诊断,头部外伤,头皮裂、头皮血肿,胸部外伤,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左手外伤,左侧第九根肋骨骨折。原告吴先生为伤筋病(气滞血瘀症),周身多发软组织伤。
张某此前作为原审第三人在法庭上辩称,他对原审判决无异议,请求维持。
>>>法院认定警方超期办案
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朝阳中院认为,被上诉人喀左县公安局根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伤情照片、住院诊断证明,以及病历等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清楚。
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5月1日9时许,在朝阳市喀左县原告鱼塘内,张某向正在钓鱼的一方索要钓上来的鱼想要拿走,原告、鱼塘主人发现上前制止,两人言语冲突,继而厮打在一起,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被告喀左县公安局2020年12月17日决定给予原被告拘留8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在履职过程中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虽然对被告认定的事实予以否认,但没有证据支持。
同时,原审法院也认定,被告喀左县公安局没有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对超期的客观事由予以说明。而被告朝阳市公安局在复议程序中未对该超过办案法定程序的问题进行必要审查,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相关规定,亦属程序轻微违法。
朝阳中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办理。本案被上诉人喀左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日立案,2020年12月17日才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但处罚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应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朝阳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未考虑程序违法问题,应予撤销。原审法院确认违法不当,应予撤销。
2021年10月,朝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喀左县法院(2021)辽1324行初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确认被告喀左县公安局作出的喀公(治)行罚决定(2020)4566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变更喀左县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为撤销被上诉人朝阳市公安局做出的朝公复决字(2021)第02号行政复议决定。
>>>办案警方称处罚恰当
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2月4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喀左县公安局南哨派出所,对于张某抢鱼行为是否涉嫌抢劫,以及其使用的手杖剑是否作为办案证据保存,民警表示:“我不了解具体案情,这个得问具体办案民警。”
华商报记者希望联系派出所负责人和喀左县公安局法制科负责该案的办案民警电话,值班民警答复称:“没有联系电话,他(派出所领导)已经调离。”
此前,喀左县公安局当庭辩称,对吴先生和张某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派出所那边对我老来气了,以为我不敢告呢。”吴先生表示,他多次向喀左县公安局反映,“县公安局给我解释说现在不好使了,一切按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是公安局不撤,是法院判决不撤,说有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对我的处罚恰当。”
吴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法院开庭他申请调取张某行凶使用的手杖剑,法院认为与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影响,未予准许,“它现在应该在南哨派出所。”
>>>差一点妻离子散
有两孩子要养“妻子因为这个事要跟我离婚”
47岁的吴先生表示,这个案子累及家庭,差一点妻离子散,“我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要抚养,我妻子因为这个事要跟我离婚。”
“我的诉求就是撤销县公安局对我的处罚,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我差一点妻离子散,我要精神损失费,我要求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因为派出所拘人都得报到县公安局法制科。”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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